首页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教学研究 校园文化 就业指导 入网申请 招生专栏 档案查询 联系我们  
 
招生专栏
湖北:一线医务人员子...
科普来了,8条保护视...
2016-2017年...
中国职业技术人才管理...
举办“信息技术应用能...
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中国职教与高新技术产...
三峡库区职教和技能培...
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首届天津职业教育国际...
山东省在2010年全...
2010年全国职业院...
2010年全国职业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有18条招生信息
页次:1/2页

您的位置: 首页>招生信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就业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附件2: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类型
资格
相关证明
报考地
备注
本市户籍考生
应届初中毕业生
本市户籍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户籍所在区(县)
非本市户籍考生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主证人身份证,主证人、学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考生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并毕业之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事宜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往届初中毕业生
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
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原持有蓝印户口人员
区(县)公安分局核定名单
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区、县政府台办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在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在沪华侨及华侨子女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出具证明
持外国护照考生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护照
说明:1.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   2.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附件3:
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
相关情况说明
 
一、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的子女以及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报考名单由市教委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共同核定。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包括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指原属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子女。
三、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规定,2010年至2013年对原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要求在本市参加中考的,由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县)公安分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公安分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
    四、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如符合文件第一项第(二)款的条件,学生可选择作为上述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按文件第一项第(三)款报考。
    其他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按文件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未参加本市中考持外国护照的学生,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上一页  [1] [2] 

 
 
 

中国中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版权所有 政策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鲁ICP备19037653号-6

协办单位:中国民办教育联合会         中国民办教育学生就业互助中心         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炫特家园1号楼1至2层商业O跃层    http://www.spmedu.cn      邮箱:spmed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