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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教法修订应体现怎样的精神内涵
 
面对其约束力也不是很强,而在考虑其权力和利益方面不是很够,因而比较大地影响着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也制约了“教产结合”、“校企合作”、“行业介入”的实质性开展。既然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就要求职教法修订工作,从修法的指导思想,到参加制定和讨论者,再到法律的内容、修订的过程等,都应体现“跨部门”的协同合作,体现不同主体责权利的统一;对于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问题,职教法修订也需要明确各主体部门的责任分工,特别是“跨界”运行中的统筹协调机制和利益制衡机制,这可能依然是职教法修订的难点所在。

  “双师型”教师和“全纳性”受教育者的职业教育,更要充分体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个方面的主体性。

  无论是学校还是各种培训机构,教师(含培训师)是教育和培训的主体力量。职业教育教师在资格标准和认证、职务职称晋升制度、教师编制、兼职教师聘用、教师培养和培训、不同类型教师职责、教师待遇等诸多方面,与其他类型教育的要求区别较大,如“双师型”的素质要求和结构标准,必然要规定教师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实践、聘请行业企业人员任教等措施,这些应该是职教法修订中有待补充的增长点。学生(含所有受职教者),目前在国际上属最大规模,从中职生到高职生,从学历生到非学历生,从学龄段学生到非学段成人,从职前人员到从业人员,从城市人到农村人,妇女、残疾人、劳改人员等特殊人群,职业教育“面向人人”的普惠性思想,近几年政府所采取的“助学”、“免费”、“登记入学”等惠民政策,都应该在职教法修订中得到体现。

  “多样化”、“差异性”的职业教育,要求职教法更加体现分级规制、分类指导、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

  我国区域差异大,一部国家的专项法律,具体规定不可能“一刀切”,需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一是纵向分级规制。分别明确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四个层面的职业教育职责,体现“职业教育以地方统筹为主”的原则,再分类如“高职以省级管理为主”、“中职以地市统筹为主”,重点是省级责任要清晰确定。二是分类指导。职业教育体系结构复杂,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层次结构、区域布局结构、学校类型结构、专业结构、形式结构,各有各的特点。从大的方面来说,教育部门管理的学历为主的职业院校,人劳社部门管理的非学历为主的培训机构;政府办学和企业办学;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实施;农村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职业教育,都要有一定的说法;职教法修订中要体现共性和个性、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三是鼓励自主办学。核心应该是适当扩大校长办学自主权问题。研究放什么权、如何“统不死,放不乱”?引导职业教育更加灵活和开放,这是职教法修订应体现的导向。

  “终身化”、“社会化”的职业教育,要求职教法更加体现终身学习的理念,在体系、制度、途径等方面,保障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

  已颁布实施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这为职业教育在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中提出了新要求,准备就业、职业发展、高质量生活伴随人的终生,职业教育必然从现在的边缘化走向教育的核心。职教法修订无疑要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体现职普协调、中高职衔接、与继续教育沟通、学历和非学历并举、双证并重等制度安排,这应该成为一个亮点。但体系问题非常复杂,在现有教育体系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厘清高等职业教育就是一个难点。

  “公益性”强于“市场性”的职业教育,要求职教法更加强化国家行为和政府责任,明确各方面法律责任。

  研究表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把职业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来办,都非常强调政府的责任。现行职教法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有13条,其中与经费有关的有10条(职教法总计40条),应该说是非常重视了。但新形势下,在“把职教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国家战略下,国家和政府责任还要强化。职教法修订,也应该在政府责任方面更加着力,比如在制定规划、确定经费投入体制、制定人均经费标准、引导多渠道筹资、学费减免、加强管理、信息服务等多方面,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在突出公益性的同时,还要体现政府利用市场机制,调动民间力量,保障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还需指出,现行职教法缺乏法律责任要求,没有罚则,这次修订中应该是一个补充点。

  职教法作为单项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相互衔接问题,自身也有配套问题。对法律修订的研究和思考可以是无限的,但真正操作起来,只能是突出重点,有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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