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办单位:中国教育学会教育行政专业委员会、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职业教育法》修订实证研究课题组
■主持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行政教研部主任、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教育学会教育行政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邢晖
职教法修订应体现怎样的精神内涵?
兼顾多元主体 体现大职教观
邢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修订在即,有关方面多管齐下,正在总结分析1996年《职教法》颁布以来的成就经验、不足缺陷,着力于如何与时俱进、高质量地修改和完善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立法为民,问法于民”,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社会各方面对职教法修订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和期待。
修订研究起草工作,非常重要而艰巨,对职业教育属性的深刻认识、对国情域情的准确把握、对各方责利的合理平衡、对国际经验的恰当借鉴、对法律范式的正确运用,都是修订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对职教法修订的指导思想、结构体例、重要内容、条款表述、亮点难点突破点等,都有很大的挑战性和创新空间。
笔者仅从职业教育凸显的特征和现实的变化角度,就职教法修订在指导思想或原则层面上提出如下思考建议:
“中国特色”、“现代化”的职业教育,要求职教法修订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
职业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功能价值、职业教育的机构与实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发展模式、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和体制机制、职业教育的教师和受教育者、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应该是职教法修订中重点明确的基本问题。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与时俱进、质量第一、重在实用、依法治教等科学法制观和科学教育观,还要妥善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立足本国与接轨国际、公平与效率等诸多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现代化特点、符合中国实际、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需要,应该是职教法修订的根本指导思想。
关乎“国计民生”、凸显“类型”的“大”职业教育,要求职教法更能体现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更能体现不同于普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与培训”并行的特点。
其一,在功能定位上,既要反映职业教育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工具主义价值,还要体现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在改善民生、满足人的自由充分发展和主体性需要的人本主义精神,这是发展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在职教法中,职业教育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人的发展功能都应体现出来。其二,在培养目标上,目前对于职业教育人才类型的提法不少,如高素质劳动者、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型、技能应用型、操作实务型人才等,应该在法理上统一规范。其三,对职业教育的外延理解,现实中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狭义的、操作性”认识比“广义的、法理性”解释更为普遍。或简单地理解为职业院校,或片面地指向职业培训机构,现行的职教法实际上也是重点针对学校职业教育。在这次修订中,更加需要处理好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职前与职后、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关系,难度较大但又不能回避。要体现大职教观,应该是职教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则。
“多主体”、“跨界”的职业教育,要求职教法更好地兼顾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个主体,跳出教育(职业教育)来规范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出多方协同治理的规则。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教运行机制,将三个不同的主体及其关系表述得很清楚,在职教法修订中应该体现出来。现行的职教法对行业和企业都有规定,但更侧重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且职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