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于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我们说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参与宪法的制定,但是参与制定宪法的人一定是代表人民的。怎样才能保证参与制定宪法的人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呢?只能靠选举制度和言论与结社自由的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制度和原则,选出的代表才能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意愿,人民的权利才能切实地得到维护。宪法和
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
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法治包含法制,但不等于法制。法治意味着健全的法制和严格依法办事,但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一种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真正实行。因此,法治的真谛在于民主。说有民主就无法治,要法治就不能要民主,这是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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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3.1 法治是民主的基础
对于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托克维尔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民主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处。”这种认识深刻揭示出:第一,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第二,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对此,我国学者也有深刻认识,林毓生先生曾在考察西方
历史的基础上认为“西方较优良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民主是从法治的基础上
发展出来的”,并言简意赅地指出:“
中国原没有法治的传统,而法治是实行民主的首要条件。”他还强烈呼吁要弄清民主与法治的含义。再反思“五四”一代思想家与保皇党的论战中对民主法治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国情的分析都是颇有启示的。
3.2 中国的民主与法治
民主与法治都是人类文明进步所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人们不能抛开民主片面地强调法治,更不能因一时的冲动而使法治受到毁损。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社会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才是民意所在,才是最大的民主。为此,民主必须体现其法治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而法治也同时体现其民主要求——权力分立,权利保障。只有这样,民主与法治才能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最终保障。
3.3 当代中国民主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在当代中国要正确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还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处理好宪法与民主的关系:首先,要以宪法来接应实体意义民主制度的建构和发展。正如英国著名宪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所言:所谓民主政治就是当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尽量使多数人的意见参与统治过程的制度。从实体角度来规定民主制,应关注国家权力成立的正当性。民主制的基本内容和宗旨应该是使人民在政治关系及相应的政治国家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是政治国家的来源依据和归宿,政治国家只能是人民权力的表现和规定。在
现代社会下要表现这种权力的渊源和所属关系,实现、保护、扩展人民的民主权利,合理地规定人民与政治国家关系的尺度,必须借助于宪法这个人意志最普遍、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其次,要以宪法促进和完善程序意义的民主。程序意义的民主,表征了民主制的外在方面,即民主自我实现和实际运行的原则、形式和机制。其功能一方面在于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规定国家获得权力和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规范、步骤和方法,力求把公共权力机关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始终接受人民的有效监督,而不能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把人民唤醒和组织起来,使人民实际地感受并充分行使各种民主权利,为真实、具体的民主、自由而斗争。作为一种完善的民主程序,它本身构成严密的系统,具有各层次的具体规定。这就是作为民主程序内核和灵魂的民主精神,作为民主程序框架和骨骼的民主原则,作为民主程序物化表现的民主体制。宪法必须从以上各个环节,全面、均衡地促进其制度建构的稳妥性和运行的合理性。